再生能源項目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再生能源』定義為: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如順流式或水庫式水力發電)、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我國目前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要推動項目。再生能源特色再生能源可減低並替代高碳排放的化石能源,具備低碳的特性。然而現階段發展再生能源有其限制,例如風力、太陽能易受天氣(風速或陽光強弱)及季節影響,導致供電不穩定,且設置上需要較大土地面積、設置成本較高,有待未來透過技術發展來克服。考量再生能源具減碳、降低對化石能源之依賴,增進能源自主化及多元化等多重效益,我國已針對各項再生能源積極研發、全力推動。期使能兼顧能源、環境、經濟永續發展。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國際間發展再生能源的制度,主要可區分為「價格管理制度」與「數量管理制度」。前者指依各類再生能源成本加計合理報酬率,計算出各類再生能源的躉售費率,由電業以當時公告躉售費率與再生能源設置者簽訂一份長期合約,收購再生能源電能的制度。此制又稱饋網電價制(Feed-in Tariff, FIT)。而後者是指由政府透過立法方式,強制規範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一定比例,其價格取決於市場機制。又稱再生能源配比義務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 )我國自民國98年7月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即導入饋網電價制度,每年依該條例規定,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透過此項制度,促使業者投入發展再生能源,共同打造綠能低碳環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噪音及電磁波的危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運轉時,因無機械轉動,所以並不會產生轉動噪音,系統的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且因模組之輸出為直流電,不會產高頻幅射問題。變流器之功能為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裝置,因須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 61000-6-2與EN 61000-6-3)方能上市,故使用上應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